芜湖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孵化企业

财税服务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促进中心在孵企业的健康发展,推动企业建账建制,规范会计操作,芜湖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以下简称“创业中心”)对中心在孵企业提供相关财税服务,现根据财政部《代理记账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章  适用企业及业务范围

第二条  入驻创业中心的在孵企业,自签订孵化协议之日起可申请代理财税服务。

第三条  代理记账: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进行会计核算,包括审核原始凭证、填制记账凭证、登记会计账簿、编制财务会计报表等。

第四条  代理报税:按期纳税申报并向税务机关提供相关税务资料。

第三章  企业申请资料

第五条  意向企业申请财税服务,填制“代理财税服务申请表”(附件一),并配备具有专业能力的财务人员办理相关业务。

第六条  申请时提供相关证照复印件:

(1)企业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

(2)法人身份证;

(3)根据业务需提供的其他资料等。

第四章  业务流程及收费标准

第七条  工作时间根据企业业务量而定,一般每月集中报帐一次,业务量大的可每星期一次,或根据具体情况商定。

第八条  企业需要提供真实、合法、有效的财务会计凭证及相关资料,具体如下:

(1)现金报销单据:如办公费、房租费、差旅费、业务招待费、通讯费、运输费等报销凭证;

(2)银行往来单据:如现金提取、现金缴存、银行转帐、电汇、进帐单等各项银行往来凭证;

(3)票据:开具的发票、收据等;

(4)员工信息:公司员工姓名、性别、身份证号码、月工资额等;

(5)根据财务会计核算需要提供的其他相关凭证、资料。

第九条  每月3日前,企业将上月的财务会计凭证及相关资料报送至创业中心(如遇节假日顺延),由创业中心工作人员根据相关规定进行审核,并根据审核后的财务会计凭证在规定的时间内进行会计核算、编制会计报表、申报缴纳税金。

第十条  创业中心于会计核算次月为企业提供会计报表,并将装订、整理好的会计凭证、报税资料等移交给企业存档。每年元月,将企业上年度帐册打印装订后移交给企业存档。

第十一条  创业中心对申请的在孵企业前三个月给予免费财税服务,满三个月后收取服务费,收费标准明细如下:

(1)小规模纳税人最低300元/月;

(2)一般纳税人最低500元/月。

(3)具体收费标准(附件二)根据企业业务量核定(新办企业按前三个月平均业务量;成立满一年的企业按上年度平均业务量)。

(4)签订年度服务合同,费用于签订合同后采用预付方式,每半年缴纳一次。

第五章  附 

第十二条  本《管理办法》由创业中心负责解释。

 

  附件一:代理财税服务申请表

  附件二:芜湖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财税服务收费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