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税服务
芜湖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孵化企业
财税服务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促进中心在孵企业的健康发展,推动企业建账建制,规范会计操作,芜湖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以下简称“创业中心”)对中心在孵企业提供相关财税服务,现根据财政部《代理记账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章 适用企业及业务范围
第二条 入驻创业中心的在孵企业,自签订孵化协议之日起可申请代理财税服务。
第三条 代理记账: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进行会计核算,包括审核原始凭证、填制记账凭证、登记会计账簿、编制财务会计报表等。
第四条 代理报税:按期纳税申报并向税务机关提供相关税务资料。
第三章 企业申请资料
第五条 意向企业申请财税服务,填制“代理财税服务申请表”(附件一),并配备具有专业能力的财务人员办理相关业务。
第六条 申请时提供相关证照复印件:
(1)企业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
(2)法人身份证;
(3)根据业务需提供的其他资料等。
第四章 业务流程及收费标准
第七条 工作时间根据企业业务量而定,一般每月集中报帐一次,业务量大的可每星期一次,或根据具体情况商定。
第八条 企业需要提供真实、合法、有效的财务会计凭证及相关资料,具体如下:
(1)现金报销单据:如办公费、房租费、差旅费、业务招待费、通讯费、运输费等报销凭证;
(2)银行往来单据:如现金提取、现金缴存、银行转帐、电汇、进帐单等各项银行往来凭证;
(3)票据:开具的发票、收据等;
(4)员工信息:公司员工姓名、性别、身份证号码、月工资额等;
(5)根据财务会计核算需要提供的其他相关凭证、资料。
第九条 每月3日前,企业将上月的财务会计凭证及相关资料报送至创业中心(如遇节假日顺延),由创业中心工作人员根据相关规定进行审核,并根据审核后的财务会计凭证在规定的时间内进行会计核算、编制会计报表、申报缴纳税金。
第十条 创业中心于会计核算次月为企业提供会计报表,并将装订、整理好的会计凭证、报税资料等移交给企业存档。每年元月,将企业上年度帐册打印装订后移交给企业存档。
第十一条 创业中心对申请的在孵企业前三个月给予免费财税服务,满三个月后收取服务费,收费标准明细如下:
(1)小规模纳税人最低300元/月;
(2)一般纳税人最低500元/月。
(3)具体收费标准(附件二)根据企业业务量核定(新办企业按前三个月平均业务量;成立满一年的企业按上年度平均业务量)。
(4)签订年度服务合同,费用于签订合同后采用预付方式,每半年缴纳一次。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二条 本《管理办法》由创业中心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