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 芜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芜湖市促进新型工业化若干政策规定》(芜政办〔2017〕22号)要求,按照程序规范、操作简便、权责明确、公正透明的原则,特制定以下实施细则。
第一章 申报条件和材料
一、基本要求
(一)基本材料
申报支持资金的单位都需提供以下基本材料:
1.项目备案(核准)文件(需经备案或核准的项目);
2.申报单位的资金申请报告;
3.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副本复印件(如与营业执照三证合一,提供一证即可);
4.申报单位和其法定代表人对申报材料真实性的承诺书并加盖单位公章。
(二)限制性条件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享受资金奖补:
1.自项目申报年度前两年以来,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存在严重违纪、违法等问题的单位;
2.自项目申报年度前两年以来,在生产经营中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环境污染事故和存在严重产品质量等问题的单位;
3.属于国家明确的产能过剩行业新增产能项目及国家明令淘汰的落后技术、落后设备投资项目。
(三)资金奖补要求
1.本规定政策体系内的各项政策与省、市政策内容相同的,按就高不就低原则执行,不重复享受。鼓励企业争取上级政策资金,对省、市政策内容相同的,按就高不就低原则补齐,并按省级奖补资金的20%加计奖励。同一企业的同一设备、同一项目补助只能享受其中一项奖补政策,不得重复申报。享受 “一事一议”政策的企业和其它经营主体、项目,不享受本政策体系内的其他投资补助类扶持政策;
2.单个企业可叠加享受除项目奖补外的多个称号类奖补;
3.企业实施项目同时适用两个以上政策条款和支持方式的,企业可自主选择其中一种,但不能重复享受。
二、具体内容
(一)鼓励新引进工业项目
1.申报条件、程序和材料
符合产业政策实施地在芜湖市行政区划范围内的新引进工业项目中达不到《芜湖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芜湖市重大招商项目“一事一议”实施办法的通知》(芜政〔2017〕30号)规定条件的,由县、区政府、省江北产业集中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大桥开发区管委会(以下简称“载体单位”)参照上述文件制定具体的申报办法。
2.支持方式
根据项目对区域的带动作用、技术先进性、管理水平、经济社会效益等情况,可给予项目单位不超过投资额5%的投资补助支持,较大的项目投资补助比例不超过10%。补助资金分级负担,市属项目由市本级承担,其它项目由引进项目的载体单位承担。
(二)支持创建国家级智能工厂和绿色工厂
1.申报条件
项目已列入市经信委《芜湖市制造业企业技术改造投资项目库》、市统计局《芜湖市投资统计项目库》;项目列入工信部创建智能工厂、绿色工厂试点示范计划。
2.申报材料
(1)创建工信部国家级智能工厂、绿色工厂的项目申报材料;
(2)企业列入工信部智能工厂、绿色工厂创建计划的批准文件;
(3)按照《芜湖市财政资金“贷转补”管理办法(试行)》(芜政办〔2015〕20号)要求需提供的材料。
3.支持方式
按生产设备投资额的15%以“贷转补”方式予以补助。补助资金分级负担,市属项目由市本级承担,其它项目由引进项目的载体单位承担。具体申报程序按《芜湖市财政资金“贷转补”管理办法(试行)》(芜政办〔2015〕20号)执行。
(三)支持企业兼并重组
1.并购重组我市企业
(1)申报条件
①重组相关企业及重组后形成经营主体的主营业务范围不属于国家发展改革委《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2013年修订)限制类或淘汰类范围,符合国家、省、市出台的产业发展相关文件精神;②通过整体收购方式重组在我市注册纳税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同一集团母子公司、子公司之间的并购除外;③重组后新项目的实施主体在我市注册,项目实施地在我市范围内。
(2)申报材料
①企业并购协议;②董事会或股东大会等并购决议;③工商部门出具的重组相关企业基本注册信息查询单;④重组相关公司章程;⑤有资质的第三方评估机构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⑥重组项目主管部门出具的审批或备案等证明资料。上述材料均需提供原件审查,复印件报送。
(3)支持方式
按被重组企业重组净资产的5%给予重组企业补助。
2.我市企业并购境外企业
(1)申报条件
①重组企业为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注册纳税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②被重组企业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域以外(包括港澳台地区)的注册企业;③重组方式为整体收购;④重组后从被重组企业获得新技术且该新技术属于科技部门认定的符合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⑤重组取得的新技术要转化为投资新建项目,且该项目的实施地在我市范围内。
(2)申报材料
①被并购境外企业注册证明文件;②企业并购协议;③董事会或股东大会等并购决议;④工商部门出具的重组相关企业基本注册信息查询单;⑤重组相关公司章程;⑥有资质的第三方评估机构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⑦重组项目主管部门出具的审批或备案等证明资料。上述材料均需提供原件审查,复印件报送。
(3)支持方式
按并购标的额的5%最高不超过3000万元给予企业补助,特别重大项目不超过6000万元,其境内投资项目不再享受其它政策。
3.兼并重组的税费减免。
参照《芜湖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降成本减轻实体经济企业负担的实施意见》(芜政〔2016〕74号)现行实施办法执行(填报附件3《不动产登记及房屋交易费减免确认表》)。
(四)支持企业技术改造
申报条件、申报材料和支持方式具体按《芜湖市工业企业技术改造投资综合奖补实施暂行办法》(芜政办〔2017〕9号)以及《关于印发<芜湖市工业企业技术改造投资综合奖补申报办法>的通知》(芜经信技术〔2017〕174号)执行。
(五)支持企业提升智能化制造水平
1.申报条件
(1)项目已列入市经信委《芜湖市制造业企业技术改造投资项目库》、市统计局《芜湖市投资统计项目库》;
(2)经省经信委认定的智能工厂、数字化车间以及符合当年省经信委申报标准的机器人示范应用项目。
2.申报材料
按《芜湖市工业企业技术改造投资综合奖补实施暂行办法》(芜政办〔2017〕9号)以及《关于印发<芜湖市工业企业技术改造投资综合奖补申报办法>的通知》(芜经信技术〔2017〕174号)执行。
3.支持方式
智能工厂、数字化车间按生产设备投资额的15%予以补助。
(六)支持首台(套)重大装备研发和推广应用?
1.申报条件
(1)申请单位为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依法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具备产品设计及关键部件的制造、组装能力的研发、生产企业;
(2)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核心技术和自主品牌;
(3)申请单位通过其主导的技术创新活动,在国内外依法拥有自主知识产权,或者通过依法受让取得知识产权的使用权;
2.申报材料
(1)企业申报安徽省经信委首台(套)重大装备研发认定的申请材料;
(2)企业研发设备被安徽省经信委认定为省首台(套)重大装备的批准文件。?
3.支持方式
对经省认定的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按首台(套)设备售价的10%对市内研制单位予以奖励,其中成套装备、单台设备和关键部件奖励额分别不超过100万元、50万元和20万元。
(七)鼓励企业实施节能、污染物减排、清洁生产、资源综合利用技术改造
申报条件、申报材料和支持方式具体按芜湖市节能与资源综合利用专项资金使用办法及年度申报通知执行。
(八)鼓励两化融合示范引领
1.申报条件
(1)通过国家级两化融合管理体系标准评定奖补
企业在上一年度12月31日前已通过国家信息化和工业化融合管理体系标准评定,并且至当年申报截止时间之前一直持有两化融合管理体系证书;
(2)省级两化融合示范企业奖补
企业在上一年度被省经信委认定为省级两化融合示范企业。
2.申报材料
(1)通过国家级两化融合管理体系标准评定奖补
①企业通过国家两化融合管理体系评定的证书;②企业两化融合工作情况报告。包括企业基本情况、企业推进两化融合的基本情况、企业推进两化深度融合和打造新型能力的主要成效、以两化融合管理体系建设推动战略转型、管理变革、流程优化、技术创新等方面的成果和经验等。
(2)省级两化融合示范企业奖补
①企业上一年度被认定为省级两化融合示范企业的批文或证明文件;②企业上一年度两化融合工作总结报告。
3.支持方式
对新通过国家级两化融合管理体系标准评定的企业,给予50万元一次性奖补;对新认定的省级两化融合示范企业给予10万元一次性奖补。
(九)新认定国家级、省级制造业和互联网融合发展试点示范企业
1.申报条件
上一年度被工信部、省经信委认定为国家级、省级制造业与互联网融合发展试点示范项目的企业。
2.申报材料
(1)企业上一年度被工信部、省经信委认定为国家级、省级制造业与互联网融合发展试点示范项目的批文或证明文件;
(2)企业上一年度制造业与互联网融合发展工作情况总结。
3.支持方式
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制造业与互联网融合发展试点示范企业,分别给予50万元、10万元一次性奖补。
(十)新认定省级信息消费体验中心的企业
1.申报条件
上一年度被省经信委认定为省级信息消费体验中心的企业。
2.申报材料
(1)企业上一年度被省经信委认定为省级信息消费体验中心的批文或证明文件;
(2)企业上一年度省级信息消费体验中心运营情况工作总结。
3.支持方式
对新认定为省级信息消费体验中心的企业,给予10万元一次性奖补。
(十一)支持企业提升管理水平
1.申报条件
在本市注册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规模以上工业企业。
2.申报材料
市经信委下达的芜湖市管理和技术对标诊断试点企业名单。
3.支持方式
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委托第三方机构为列入计划的企业开展管理和技术诊断。
4.申报流程
(1)每年年初,市经信委汇同市财政局公布全市管理和技术诊断范围与内容,并安排政府购买服务工作计划;
(2)各载体单位工业和信息化部门根据市经信委公布的全市管理和技术诊断范围与内容上报本区域管理和技术诊断试点企业名单;
(3)市经信委公布当年“芜湖市管理和技术对标诊断试点企业”名单;
(4)市经信委与市财政局按照招标采购规定程序,确定第三方服务机构,并负责实施。
第二章 申报程序
一、各载体单位按照《芜湖市促进新型工业化若干政策规定》及本细则要求组织实施本辖区内的项目申报、审核,并先行全额兑付奖补资金。项目奖补资金组织申报、审核、兑付工作,应于每年年初开始,上半年完成,并将审核、兑付情况报市经信委、财政局等部门。
二、市经信委负责对奖补项目的产业政策符合性进行审核。市经信委根据不同类别项目的具体情况,采取建立和公布项目库、公布符合奖补条件企业名单等方式,在各载体单位兑付奖补资金前,完成奖补项目产业政策符合性审核。
三、市财政每年年初提前下达各载体单位“促进新型工业化奖补资金”,各载体单位财政部门将上一年度项目资金兑付完毕后及时向市财政局申报,市财政局根据市经信委审核结果及载体单位拨付情况进行结算,如当年10月底前仍未报市财政结算的,市财政将收回该项资金;
四、各载体单位工业主管部门需将申报单位及其项目基本情况录入到“安徽财政涉企项目资金管理信息系统”。
第三章 管理监督
一、项目单位对申报事项的真实性、合规性和资金使用负直接责任。
二、相关事项涉及的会计、审计等中介机构对其出具的报告的真实性、公正性负责。
三、各载体单位承担初审、资金拨付和项目的日常管理监督责任,对项目弄虚作假者追究相关责任。
四、市财政局联合市经信委、市审计局对各县、区上报结算的项目进行抽查,对弄虚作假骗取奖补资金,截留、挪用、转移或侵占奖补资金,擅自改变承诺实施事项等行为,视情况责令限期整改、停止拨付资金、限期收回已拨付的资金,同时按规定对项目单位和有关责任人进行处理,将项目单位及中介机构列入信用信息“黑名单”、取消其3年内所有财政资金申报资格。对触犯法律的单位和个人,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四章 附则
一、除已明确由市、县(区)级财政分别承担的项目外,奖补资金由市与县、区(含各开发区)两级按现行财政体制分级承担,市与县(含省江北产业集中区)两级按2:8比例、市与区(含各开发区)两级按4:6比例承担;税收属于市级的企业,奖补资金由市级财政全额承担。
二、本细则实施中的具体问题由市经信委、市财政局负责解释。本细则自2017年1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