皖经信企发〔2020〕45号
各市经信局,广德市经信局、宿松县科经局:
安徽省经济和信息化厅
2020年3月30日
安徽省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认定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主要功能
第五条 省示范平台具有多种服务功能或在某一方面具有特色服务功能,具有开放性和资源共享的特征。
第六条 信息服务功能。提供政策咨询、法律法规、技术、质量、标准、人才、市场、物流、管理等信息服务。
第七条 技术服务功能。提供工业设计、解决方案、检验检测、质量控制和技术评价、技术开发、技术转移、信息化应用、设备共享、知识产权、品牌建设、产品创新、技术创新、创新资源共享、技术成果转化、创新成果推广等服务。
第八条 创业服务功能。为创业者和创办3年内的小企业提供创业辅导、项目策划、政务代理、创业场地等服务。
第九条 培训服务功能。提供经营管理、市场营销、风险防范、技术和创业等培训服务。
第十条 融资服务功能。提供融资信息、组织开展投融资推介和对接、信用征集与评价等服务。
第三章 认定条件
第十一条 省示范平台应同时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依法设立、运营两年以上的独立法人单位,资产总额不低于200万元,财务收支状况良好,经营规范,具有良好的发展前景和可持续发展能力的中小企业服务机构、社会中介机构、技术服务机构、科研院所,以及基于互联网等面向中小企业提供创业创新服务的企业。
(二)有固定的经营服务场所和必要的服务设施、仪器设备等;有组织带动社会服务资源的能力,集聚服务机构5家以上。
(三)年服务中小企业100家以上;近两年服务企业数量稳定增长。
(四)用户满意度在80%以上;服务业绩突出,在专业服务领域或区域内有一定的声誉和品牌影响力。
第四章 认定程序
第十三条 市、直管县(市)经济和信息化部门依据本办法负责本地区省示范平台的推荐和实地核查工作。
第十四条 被推荐为省示范平台的单位需通过省经济和信息化厅网站网上报送系统提交下列材料:
(一)安徽省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申请报告(见附件,原件扫描后提交,下同);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副本(如与营业执照三证合一,提供一证即可);
(三)上一年度审计报告及服务收支情况的专项审计报告,或上一年度包含服务收支情况的审计报告;
(四)固定的经营服务场所证明(房产证、租赁合同);
(五)开展相关服务的证明材料(通知、照片、总结、协议等);
(六)市级及以上政府主管部门颁发的从业资格、资质(证明),授予的荣誉证书(证明)(此项如无可不提交);
(七)能够证明符合申报条件的其他材料;
(八)对申报材料真实性的声明(加盖申报单位公章)。
第十五条 省经济和信息化厅按照相关评审程序对申报材料进行评审,评审结果在省经济和信息化厅门户网站公示5个工作日。
第十六条 省经济和信息化厅对评审合格的单位授予“安徽省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称号。
第十七条 省示范平台的评审工作每年开展1次,具体时间按照当年申报工作通知要求进行。
第二十二条 省经济和信息化厅建立服务业绩考核制度。每年定期对上一年度服务企业情况以及在省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网络中的工作业绩进行考核,对考核优秀的省示范平台予以重点扶持并优先推荐申报国家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对考核不合格的省示范平台撤销其称号。
第二十三条 省经济和信息化厅每年对省示范平台进行一次免费培训,不断提高省示范平台服务企业能力。
第二十四条 省示范平台认定工作接受审计、监察部门和社会的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