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和加强新能源汽车暨智能网联汽车产业技术创新工程项目和资金管理,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支持新能源汽车产业创新发展和推广应用若干政策的通知》(皖政〔2017〕110号),制定以下实施细则。
一、资金使用
新能源汽车暨智能网联汽车产业技术创新工程项目,给予承担单位投入最高50%的补助,单个项目补助金额最高3000万元。补助资金采取分期分批拨付方式,项目启动后拨付40%(即第一阶段资金),中期评估通过后再拨付50%(即第二阶段资金),项目完成并通过验收后再拨付剩余10%资金(即第三阶段资金)。
项目单位必须严格遵守国家固定资产投资管理程序和资金管理各项规定,资金实行专账管理,专款专用,确保本项目配套资金与省级补助资金同步足额到位。
二、职责分工
项目所在市发展改革委是新能源汽车暨智能网联汽车创新工程项目的日常监管单位,项目单位承担项目主体责任。项目所在市发展改革委须与项目单位签订资金监管使用协议。省发展改革委负责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督查,相关部门依据职能进行监督检查。
三、日常调度
项目单位要按季度(下一季度第一个月的15日前),年度(每年1月31日前)向项目所在市发展改革委等部门书面报送项目进展情况和资金使用情况。重大进展、重大问题及时报告。项目所在市发展改革委汇总后两周内书面报送省发展改革委等部门。
四、评估程序
新能源汽车暨智能网联汽车创新工程项目实行中期评估和终期验收。项目中期评估和终期验收由项目所在市发展改革委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省发展改革委会同有关部门委托第三方咨询机构开展复核。
(一)项目单位在资金监管协议规定的中期评估/终期验收日期3个月内开展总结和财务审计工作,并向项目所在市发展改革委提交总结报告、专项审计报告等材料。
(二)项目所在市发展改革委组织相关领域专家召开评估会议,审核相关材料,重点对项目单位自筹和财政资金到位、使用情况,设备购置,研发人员实际到位等开展现场核查。根据评估情况,会同有关部门向省发展改革委等部门上报中期评估/终期验收报告,以及下一阶段实施、调整及资金申请建议。
(三)省发展改革委会同有关部门,委托第三方咨询机构组织开展评估复核工作,并将结果反馈相关市发展改革委。
(四)相关市发展改革委根据反馈意见,督促项目单位开展项目整改或已发生费用审核工作,并在限定时间内将完成情况上报省发展改革委。
(五)省发展改革委对各地整改情况或已发生费用审核情况进行复核后,按程序下达资金计划。
项目中期评估时,将根据复核情况确定第二阶段支持额度。
(一)省级复核予以通过的项目,延续支持,下达第二阶段支持资金。
1.一个月内整改完毕、复核予以通过的,延续支持并按原定计划的80%下达第二阶段资金;
2.三个月内整改完毕、复核予以通过的,在项目验收通过后,下达剩余资金;
3.三个月未能完成整改或整改未通过复核的,不予通过。
1.经专家论证确认核心指标未完成的项目,项目终止;
2.经专家论证确认核心指标部分完成且取得阶段性成果,或因市场、技术发展等客观原因无法继续实施的项目,按照已发生费用核定支持金额。如核定支持金额少于已拨付资金,将由项目所在市发展改革委会同有关部门收回差额部分,若多于或等于已拨付资金,不再给予下一阶段资金支持。
项目验收评估后,将视复核情况确定第三阶段支持额度。
1.经专家论证确认核心指标未完成的项目,项目终止;
2.经专家论证确认核心指标部分完成且取得阶段性成果,或因市场、技术发展等客观原因无法继续实施的项目,按照已发生费用核定支持金额。如核定支持金额少于已拨付资金,将由项目所在市发展改革委会同有关部门收回差额部分,若多于或等于已拨付资金,不再给予下一阶段资金支持。
项目单位应按项目批复文件和资金监管协议组织实施。项目实施过程中,如项目资金申请报告、资金监管协议和项目批复文件发生以下变更,或项目不能完成预期目标时,由项目所在市发展改革委提出处理建议并报省发展改革委,省发展改革委将视情况组织论证后,出具同意变更或不予变更意见。如项目擅自变更,视作自动终止。
(三)总投资实际使用情况与估算存在较大偏差,设备购置、研发费用等情况与申报时存在较大差异;
(四)项目进展严重滞后或无法实施,不能按期开展中期评估和验收;
省发展改革委在组织评估时,可依据技术发展情况调整项目目标中的技术指标。项目所在市发展改革委应督促项目单位优化技术路线、调整实施方案,确保实现调整后的终期目标。
在中期评估或终期验收中,经专家论证确认核心指标未完成的项目,或未经同意擅自变更第七条所列内容的项目,予以终止,由项目所在市发展改革委会同有关部门收回上一阶段已拨付资金。
考虑创新项目特殊性,项目批复文件和资金监管协议中技术指标为核心指标,人才培养、知识产权、学术成果、标准规范、产业化能力、实物指标、经济指标等为辅助指标。
根据《安徽省促进战略性新兴产业集聚发展条例》,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工作没有达到预期效果或者因成果转化后续价值发生变化造成损失,其负责人已经履行应尽职责,未牟取个人非法利益的,负责人不承担相关责任。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工作中因先行先试,或者尚无明确限制的探索性试验,或者为推动发展而出现过失,或者政策界限不明确、政策调整影响,未达到预期效果,同时决策和实施程序符合规定、个人和单位没有牟取私利、未与其他单位和个人恶意串通,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的,可以给予容错。
项目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省发展改革委可以责令其限期整改,核减、停止拨付或收回专项资金,作为严重失信行为计入企业信用记录,并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行政或法律责任。省发展改革委停止项目所在市申请专项资金1年。
(三)无正当理由未按协议完成目标或延期两年及以上未验收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