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支持科技创新政策选编

1. 优先从“三重一创”、制造强省、创新型省份资 金中,对新认定的国家级战略性新兴产业集群、国 家先进制造业集群、国家创新发展试验区给予一 次性 1000 万元奖补。从制造强省资金中,对符合 条件的提升产业链水平及数字化转型、智能制造、 绿色制造、服务型制造企业,按项目投资额给予一 定补助 ;对符合条件的提升产业基础能力技改项 目 ,按设备购置额给予一定补助 。(皖发〔2020〕4 号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科技厅、省经济和 信息化厅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2. 各地可对创新型民营、外资企业年研发投入占比 3% 以上的部分给予一定补助 ,可对有市场、有技术、有效益的复规企业给予一定奖补。疫情防 控期间 ,对通过技改新增产能的重点疫情防控物 资生产企业 ,按增购设备投资额的 50% 给予一次 性补助 。(皖发〔2020〕4 号省发展改革委 、省财政 厅、省科技厅、省经济和信息化厅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3. 对通过评价的科技型中小企业,在全面执行国 家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基础上 ,各地可再按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标准的 25% 给予奖补。根据初创期科技企业自获利年度起 3 年内对本地 经济社会发展的贡献,各地可对其给予相应奖励,用于企业研发投入 。(皖发〔2020〕4 号省发展改革 委、省财政厅、省科技厅、省经济和信息化厅等部 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4. 在首台套产品投标时,招标单位不得提出市场 占有率、使用业绩等要求,不得超出招标项目实际 需要或套用特定产品设置评价标准、技术参数等。对于已投保的首台套产品 ,一般不再收取质量保 证金。对于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以不合理条件 限制或排斥首台套投标的行为 ,有关部门依法从 严查处 。(皖政秘〔2020〕52 号 ,省发展改革委 、省 财政厅、省国资委、省经济和信息化厅、各市人民 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5. 对 2020 年 1 月 1 日起新发生的、无需提供抵质押作为反担保、年化担保费率不超过 1.2% 的省级 专精特新中小企业融资担保业务 ,省财政按照担 保贷款实际发生额的 1%/年给予融资担保机构担 保费补贴。对单一融资担保机构单户企业担保贷 款业务的补贴最高10万元。(皖政秘〔2020〕52 号, 省发展改革委、省经济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省 市场监管局、省地方金融监管局、人行合肥中心支 行、安徽银保监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6. 加大对 5G 技术研究的支持力度 ,对承担国家 科技重大专项和重点研发计划等科技计划项目单 位,根据项目合同实施进展绩效,省按项目上一年 度实际国拨经费 3%-5% 比例奖励研发团队,每个 项目最高可达 60 万元,每个单位奖励额最高可达400 万元。(皖政〔2020〕18 号,省科技厅、省财政厅 负责)

7. 支持企业加大对 5G 相关产品的研发力度 ,对 关键设备购置额在 300 万元及以上的项目 ,按其关键设备购置额的 10% 予以补助 ,最高 300 万元。对获得国家自然科学技术一、二等奖项目的第一 完成单位 ,一次性分别给予奖励 100 万元 、50 万 元 。(皖政〔2020〕18 号 ,省经济和信息化厅 、省科 技厅、省财政厅负责)

8. 支持软件企业围绕云 VR/AR、车联网 、智能制 造、智慧能源、无线医疗、无线家庭娱乐、联网无人 机 、社交网络 、个人 AI 辅助 、智慧城市等场景应 用 ,开发 5G 应用软件 、控制系统 、服务平台软件 等,并根据用户总量、市场规模、技术创新水平等, 优选一批产品分别给予一次性奖补 50 万元。鼓 励软件企业聚焦 5G 需求,面向 5G 不同垂直行业的 应用场景,研发适应该领域的软硬一体终端产品 ;按照产品首年度销售收入规模、技术创新水平等, 每年优选一批产品 ,按 照产品研发投资总额的 20% 分别给予一次性奖补 ,最 高 50 万元 。(皖 政〔2020〕18 号,省经济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负责)

9. 鼓励 5G 配套产业发展 ,对在 5G 相关细分领域 形成全国“单项冠军”的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奖补 100 万元。(皖政〔2020〕18 号,省经济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负责)

10. 支持 5G 重大创新产品应用,对符合规定的首 购产品、订购产品,支持需求单位通过政府采购方 式进行采购 。(皖政〔2020〕18 号 ,省相关部门 、省 市场监管局、省财政厅负责)

11. 对符合条件的 5G 相关产品 ,给 予装备首台 套、新材料首批次相关政策支持 。(皖政〔2020〕18 号,省经济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负责)

12. 支持相关企业与高校 、科研院所合作 ,建设5G 创新中心 、产业研究院 、开放实验室和通信实 验外场等基地。对基地关键研发、生产设备按设备投资额的 5% 进行补助 ,最高 300 万元 。(皖 政〔2020〕18 号,省经济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负责)

13. 支持有条件的企业搭建 5G 核心器件技术开 发平台、中试验证平台、产品分析测试平台 ;鼓励 有条件的基地和园区联合优势企业、科研院所、基 础电信企业等,瞄准国内一流水平建设 5G 产品认证、应用测试、网络性能监测、产业监测分析等公 共技术服务平台。对上述平台按照关键软硬件投资额的 10% 给予一次性补助,最高 300 万元。(皖政〔2020〕18 号 ,省经济和信息化厅、省发展改革委、 省财政厅负责)

14. 整合社会各方资源 ,组建各类 5G 应用联盟 等,搭建 5G 产业交流合作平台,在标准制定、技术研发、试点应用等方面开展合作 。(皖政〔2020〕18 号,省经济和信息化厅、省市场监管局负责)

15. 支持引资引智 ,鼓 励各市引进建设 5G 产业 链 ,在土地、用房、研发启动经费等方面给予政策 保障 ,对实际总投资 1 亿元及以上的 5G 产业链重 大招商引资项目 ,由所在地政府采取一事一议的 方式给予支持 。(皖政〔2020〕18 号 ,各市人民政府 负责)

16. 支持企业发展核心设备器件、芯片、模组及终 端以及 5G 应用产品及解决方案,对 5G 相关业务收 入首次突破 1 亿元、5 亿元、10 亿元的盈利企业,一次性分别给予奖励 100 万、200 万、500 万元 ;对上 年营业收入 5000 万到 1 亿元年增幅超过 30% 的 5G骨干企业 ,分别给予 50 万元奖补 ;对上年营业收 入 300 万—5000 万元 ,年增幅超过 50% 的 5G 中小 微企业 ,分 别给予 20 万元奖补 。(皖 政〔2020〕18 号,省经济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负责)

17. 壮大 5G 基础材料及元器件企业发展,支持省 内半导体企业布局砷化镓 、氮化镓 、碳化硅等 5G 基础应用化合物半导体材料及器件生产线。对新 建或在建关键设备购置额在 200 万元及以上的,按设备购置额的 5% 给予一次性补助 ,最高 300 万 元 。(皖政〔2020〕18 号 ,省经济和信息化厅 、省财 政厅负责)

18. 推动省级(含)以上产业园区加快实现 5G 信 号高质量覆盖。鼓励有条件的产业园区、行业龙 头企业建设 5G 产业园。对于 5G 产业规模 1 亿元 以上、年增长 30% 以上的园区,根据其规模、增速、 投资强度及经济贡献等因素由园区所在地政府给 予相应奖补。鼓励有条件的产业园区或龙头企业建设 5G 类孵化培育平台 ,依据入驻企业 、创业团 队、孵化毕业企业、融资等情况,对基于 5G 的国家级、省级孵化器或众创空间,分别给予一定额度的 奖励 。(皖政〔2020〕18 号,各市、县人民政府,省科 技厅、省财政厅负责)

19. 支持“5G+工业互联网“”5G+智能制造“”5G+车 联网“”5G+能源互联网”等重点产业应用,培植 5G 应用重点支撑产业链 ,对在上述领域获得国家级 试点示范、优秀产品、优秀案例及解决方案的 ,给 予一次性奖补 100 万元 。(皖政〔2020〕18 号 ,省经 济和信息化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公安厅、省交通 运输厅、省广电局、省财政厅负责)

20. 每年优选一批超高清视频显示器件、终端产 品、内容供给、传输网络、应用推广项目,按其关键 设备购置额的 10% 予以补助,最高 300 万元。对进 入国家超高清视频应用示范的项目 ,给予一次性 奖补 100 万元。加快提升超高清视频技术研发及 产业化,对上一年度生产的符合国家或行业标准、 年销售收入达到 500 万元的超高清视频创新产品,按年销售收入的 10% 给予奖补,最高 300 万元。(皖政〔2020〕18 号,省经济和信息化厅、省广电局、安徽广播电 视台、安徽广电传媒产业集团负责)

21. 每年优选一批在 5G 相关领域开展技术攻关 和产业化且经济效益显著的创新创业团队 ,每个团队给予一次性补助 30 万元。(皖政〔2020〕18 号, 省经济和信息化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 政厅负责)

22. 在生物基高分子材料、生物基材料助剂、生物基复合材料、天然生物材料创新型增效利用等领 域,支持相关企业与科研院所、下游用户联合实施 研发产业化创新项目。经评审认定的项目 ,对研 发及关键设备投入按照 10% 比例给予补助 ,单个项目最高补助 3000 万元 ,特别重大项目纳入“三重一创 ”建设“ 一事一议 ”支持范畴 。(皖 政 办〔2020〕2 号)

23. 鼓励专精特新企业与学生、职业院校签订紧缺工种技能人才定向培养协议 ,并按月发给定向 培养生在校学习补助 ,企业所在地政府给予对应补助 。(皖政办〔2020〕4 号 ,各市 、县人民政府 ,省教育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24. 对企业全职引进的各类急需人才 ,按有关规 定给予一定经费资助,所需租房补贴、安家费以及 科研启动经费等人才开发费用 ,可以按照国家规 定税前列支 。(皖政办〔2020〕4 号,省税务局、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25. 对企业专业技术人员职称申报开辟绿色通 道,职称评审可不受论文等资格限制,做到应评尽 评 。(皖政办〔2020〕4 号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负责)

26. 鼓励企业引进发达国家工程师和专业技术人员,各地可给予一定资助 。(皖政办〔2020〕4 号,各 市、县人民政府负责)

27. 畅通民营企业专业技术职称评审渠道 ,允许高校自主开展人才引进和职称评审。(皖发〔2019〕7 号,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负责)

28. 允许转制院所和事业单位管理人员、科研人 员 以“ 技 术 股 现 金 股 ”形 式 持 有 股 权 。(皖 发〔2019〕7 号,省科技厅负责)

29. 对新建的省实验室、省技术创新中心每家分别一次性奖励 500 万元 、300 万元 ,其中 50% 用于 成 果 奖 励 ,50% 用 于 人 才 培 养 引 进 。(皖 政 秘〔2019〕137 号,省财政厅、省科技厅负责)

30. 根据“ 一室一中心 ”运行情况和绩效考核结 果 ,省财政采取稳定运行支持和绩效奖补相结合 的方式 ,每 年支持省实验室稳定运行经费每家 300 万元、省技术创新中心每家 100 万元 ,结合绩 效考核或评估情况 ,再予以每家不同档次的绩效 奖补 。(皖政秘〔2019〕137 号 ,省财政厅、省科技厅 负责)

31. 优先支持“一室一中心”申报国家科技专项计划 ,对承担国家科技重大专项和重点研发计划等 科技计划项目的单位 ,根据项目实施进展给予绩 效奖补。(皖政秘〔2019〕137 号,省科技厅负责)

32. 对“一室一中心”基础设施项目的建设用地 , 按有关规定在省级新增建设用地指标中优先安排 解决。(皖政秘〔2019〕137 号,省自然资源厅负责)

33. 对获得“创客中国“”创响中国”安徽赛区一、 二、三等奖项目,每个项目分别奖补 50 万元、25 万 元 、10 万元 。(皖政办〔2019〕18 号 ,省经济和信息 化厅、省发展改革委负责)

34. 鼓励有条件的市、县(市、区)采取“创新券”等 方式 ,为科技型初创企业提供创业辅导 、委托研 发、工业设计、财务代账、企业诊断、路演展示、检 验检测等公共服务 。(皖政办〔2019〕18 号 ,各市 、 县人民政府负责)

35. 创投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投资种子期、初创 期科技型企业符合规定条件的 ,可 按投资额的70% 抵扣应纳税所得额。自 2019 年 1 月 1 日至2021 年 12 月 31 日 ,对国家级、省级科技企业孵化 器、大学科技园和国家备案众创空间自用以及无 偿或通过出租等方式提供给在孵对象使用的房 产、土地 ,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对其向 在孵对象提供孵化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皖政办〔2019〕18 号 ,省科技厅 、省财政厅 、省税 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36.  对新入驻科技型初创企业三年内发生的房租 、水电等费用 ,各地最高可给予 100% 补贴 。(皖 政办〔2019〕18 号,各市、县人民政府负责)

37. 鼓励各市对建立研发准备金制度并享受研究 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优惠政策的企业 ,按其上 年度研发投入较前两年平均研发投入的增加额, 给予一定比例资金补助。省级财政资金按照上年 度各市全社会研发投入额度和增长幅度予以支 持 ,用 于补助企业研发投入 。(皖 政 办〔2019〕18 号,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省统计局,各市人民政府 按职责分工负责)

38. 对购买先进技术成果并在皖转化、产业化的, 按其技术合同成交并实际支付额 ,省 最高给予 10% 的补助,单个企业最高可达 100 万元。(皖政办〔2019〕18 号 ,省科技厅 、省财政厅按职责分工负 责)

39. 每年审核选择一批携带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 科技成果 ,在皖创办公司或与省内企业共同设立 公司 ,开展科技成果转化活动的科技团队 ,在市、 县(市、区)先行投入支持的基础上,省以股权投资 或债权投入方式,分 A、B、C 三类,分别给予 1000 万 元 、600 万元 、300 万元支持。对在国内外有重大 影响力、拥有颠覆性技术的科技团队 ,可采取“一 事一议 ”方式给予支持 ,不受名额限制 。(皖政办〔2019〕18 号 ,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省投资集团按 职责分工负责)

40. 推动科研机构、高等院校的大型科研仪器和 实验设施向科技型初创企业开放。对纳入省仪器 设备共享服务平台向社会开放服务的大型科学仪 器设备及设施(单台价格在 30 万元及以上 、成套价格在 100 万元及以上)的管理单位,省按其出租仪器设备年度收入不高于 20% 的比例给予设备管 理单位补助 ,每 个单位补助最高可达 500 万元 。对租用上述仪器设备进行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 开发的单位 ,由所在市(县)按其租用仪器设备年 度支出不高于 20% 的比例给予租用单位补助 ,每个单位补助最高可达 200 万元。(皖政办〔2019〕18 号,省科技厅,各市、县人民政府负责)

41. 对企业引进科技人才年薪达 50-150 万元,符 合规定的 ,市、县(市、区)每年可按其年薪不低于 10% 的比例奖励用人单位 ,省财政承担奖励资金 的 30%。对引进我省急需紧缺的具有国外博士后 研究工作经历的青年人才,每人一次性给予 30 万 元生活补贴。对引进的其他高层次创新创业人 才 ,工资性年收入超过 50 万元、纳税 10 万元以上者 ,以用人单位实付薪酬 50% 的比例一次性给予生活补贴,每人最高可达 50 万元。(皖政办〔2019〕18 号 ,省委组织部 、省科技厅 、省财政厅 、省人力 资源社会保障厅负责)

42. 健全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评审机制。人事档案 在用人单位管理的,由用人单位初审上报 ;人事档 案在人才服务机构托管的 ,由人才服务机构初审 上报。各级评审委员会在组织开展职称评审时, 实行单独分组 ,单独评审。中级以下职称不作论 文要求 ,高级职称可用专利成果、项目报告、工程 或试验示范方案等形式替代论文要求。为从国 外、省外引进的高层次人才和急需紧缺人才申报 职称开辟“绿色通道”。(皖政办〔2019〕18 号,省人 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负责)

43. 发挥省级种子投资基金作用。推进 20 亿元 的省级种子投资基金投资 ,重点对接科技企业孵 化器、加速器和众创空间项目 ,培育种子期、初创 期前端企业。省级种子投资基金投资失败容忍度 按照 50% 执行。(皖政办〔2019〕18 号,省科技厅、省 财政厅、省地方金融监管局、国元集团按职责分工 负责)

44. 发挥省级风险投资基金作用。推进 40 亿元 的安徽安华创新风险投资基金、60 亿元的安徽安元创新风险投资基金、50 亿元的安徽新兴产业创 业投资引导基金投资,联合市县政府、社会投资主 体设立子基金 ,重点支持初创期 、成长期前端企 业 ,实现全省战略性新兴产业集聚发展基地和试 验基地全覆盖。省级风险投资基金投资失败容忍 度按照 30% 执行 。(皖政办〔2019〕18 号 ,省发展改 革委、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省地方金融监管局、华 安证券、国元证券、省投资集团按职责分工负责)

45. 允许省级股权投资基金将投资省科创板挂牌企业所获得超额收益的 10% 让渡给基金管理机 构。允许种子期、初创期科创企业的创新创业团 队根据约定 ,按照股权投资基金资本金和同期商 业贷款利息,回购政府性股权投资基金所持股权。鼓励各地设立种子投资基金和风险投资基金 ,以 股权投资方式重点支持科技型初创企业。(皖政办〔2019〕18 号 ,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省地方金融监 管局负责)

46. 将科技融资担保业务纳入新型政银担风险分 担机制 ,各级政策性融资担保机构对符合条件的科技型初创企业担保费率不超过 1%。鼓励各地 对科技型初创企业实施贷款贴息 ,鼓励银行扩大 无还本续贷规模 。(皖 政 办〔2019〕18 号 ,省 科技 厅、省财政厅、省担保集团负责)

47. 负有编制部门预算职责的各部门 ,应当预留本部门年度政府采购项目预算总额的 30% 以上, 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其中 ,预留给小型和微 型企业的比例不低于 60%,并向科技型初创企业 倾斜。(皖政办〔2019〕18 号,省财政厅负责)

48.实施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费用税前加计 75%扣除政策 ,对中小微企业新购入 500 万元以下的 研发仪器 、设 备当年一次性在税前扣除 。(皖 发〔2018〕6 号)

49. 提高对民营企业制造业创新中心、企业技术 中心、工业设计中心、产学研合作等奖励力度。鼓 励民营企业参加创新创业大赛、工业设计大赛等, 对获奖项目给予奖励 。(皖发〔2018〕38 号省发展 改革委、省科技厅、省经济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50. 对企业引进科技人才年薪达 50—150 万元, 符合规定的 ,市、县(市、区)每年可按其年薪不低 于 10% 的比例奖励用人单位 ,省财政承担奖励资 金的 30%。(皖发〔2018〕38 号各市 、县 ,省科技厅 、 财政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51. 鼓励支持民营企业建设院士、博士后科研工 作站,支持民营企业建设技能大师工作室,并按规 定给予补助 。(皖发〔2018〕38 号省人力资源社会 保障厅、省经济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按职责份分 工负责)

52.对年销售收入达 500 万元及以上企业 、科技 企业孵化器在孵企业、新型研发机构等购置用于 研发的关键仪器设备(原值 10 万元及以上),省 、市(县)分别按其年度实际支出额不超过 15% 予以补助,单台仪器设备补助分别最高可达 200 万元,单个企业补助分别最高可达 500 万元。补助资金 用于研发。(皖政〔2017〕52 号省科技厅负责)

53.省科技重大专项项目研发投入中 ,承担单位 投入不低于 60%,省、市(县)投入不超过 40%,省在 市(县)先行投入基础上予以资助 ,单个项目累计 资助最高可达 500 万元。(皖政〔2017〕52 号省科技 厅负责)

54.对承担国家科技重大专项和重点研发计划等 科技计划项目的单位 ,根据项目合同实施进展绩 效 ,省按项目上年实际国拨经费 3—5% 奖励研发团队 ,每个项目最高可达 60 万元 ,每个单位奖励 额最高可达 400 万元。(皖政〔2017〕52 号省科技厅 负责)

55.对获得国家自然科学、技术发明、科学技术进 步一、二等奖项目的第一完成单位,省一次性分别 给予一等奖 200 万元、二等奖 100 万元奖励 ,奖励 资金 70% 用于单位科技研发和成果转化,30% 奖励 项目主要完成人(研究团队)。对获得国家科技进 步特等奖的项目采取“一事一议”方式给予奖励 。(皖政〔2017〕52 号省科技厅负责)

56.对新认定的国家知识产权示范企业 ,省一次 性给予 100 万元奖励。奖励资金用于知识产权布 局和转化实施。(皖政〔2017〕52 号省科技厅负责)

57.高校院所与企业在 2017 年以后联合成立的 股份制科技型企业 ,高校院所以技术入股且股权 占比不低于 30% 的,按其科技研发、成果转化和企 业产品(技术)销量(营业额)增长等绩效情况 ,省 一次性给予最高可达 50 万元奖励 。(皖政〔2017〕52 号省科技厅负责)

58.对省内高校院所在皖实施转移转化、产业化 的科技成果,按其技术合同成交并实际到账额(依 据转账凭证),省给予 10% 的补助 ,单项成果最高 可达 100 万元。(皖政〔2017〕52 号省科技厅负责)

59.对在皖企业购买省外先进技术成果并在皖转化 、产业化的 ,按其技术合同成交并实际支付额(依据转账凭证),省给予 10% 的补助,单个企业最 高可达 100 万元 。(皖 政〔2017〕52 号省科技厅负责)

60.开展新型研发机构认定管理,依据绩效情况, 省给予最高 300 万元奖励。(皖政〔2017〕52 号省科 技厅负责)

61.对省级技术转移服务机构,依据绩效情况,省 给予 20—50 万元奖励 。(皖政〔2017〕52 号省科技 厅负责)

62.对首次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或连续 3 次通过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企业 ,根据认定指标得分情 况,省一次性给予 20 万元奖励。奖励资金用于奖 励企业研发团队 。(皖政〔2017〕52 号省科技厅负 责)

63.对新获批的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省一 次性给予 300 万元奖励 ;对新获批的国家高新技 术产业化基地和火炬特色产业基地、省级高新技 术产业开发区 ,省一次性给予 100 万元奖励 。(皖 政〔2017〕52 号省科技厅负责)

64.在对高新技术企业投保的产品研发责任保 险、关键研发设备保险、产品质量保证保险、专利 保险予以补助的基础上 ,拓展险种范围 ,所在市(县)先按投保企业实际支出保费的 30% 给予补助 ,省再按投保企业实际支出保费的 30% 给予补助。(皖政〔2017〕52 号省科技厅负责)

65.对国家级、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或众创空间, 按照入驻的小微企业和创客数以及孵化毕业的企 业数、创客数、融资数等绩效情况 ,结合税收贡献 度和运营成本,市(县)先行奖补,省分别给予 100 万元、50 万元奖励。(皖政〔2017〕52 号省科技厅负 责)

66.对省级示范生产力促进中心 ,依据服务科技 中小企业等绩效情况,省给予 20 万元奖励。(皖政〔2017〕52 号省科技厅负责)

67.对新认定的国家大学科技园 ,省一次性给予50 万元奖励。(皖政〔2017〕52 号省科技厅负责)

68.支持农业科技创新和科技服务体系建设 ,对 开展公益性共享服务的农业种质资源库(圃),依 据资源数量、共享服务等绩效情况,省给予最高可 达 200 万元奖励 。(皖 政〔2017〕52 号省科技厅负责)

69.对企业和高校院所转化科技成果获国家、省 审定的动植物新品种(配套系),省依据绩效分别 一次性给予 30 万元、10 万元奖励。(皖政〔2017〕52 号省科技厅负责)

70.对获认定的国家农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农业科技(示范)园区、现代农业产业科技创新中 心 ,依 据绩效情况 ,省 给予最高可达 300 万元奖 励。(皖政〔2017〕52 号省科技厅负责)

71.对农业高校院所与市(县)政府合作共建的高 水平、永久性农(林)业综合实验站和农技推广示 范基地,依据绩效情况,省给予最高可达 100 万元 奖励。(皖政〔2017〕52 号省科技厅负责)

72.对我省牵头组建新获认定的国家(试点)联 盟、国家布局建设的区域性联盟,省分别一次性给 予 50 万元、30 万元奖励 ;对新通过评估的省级联 盟,省一次性给予 20 万元奖励。(皖政〔2017〕52 号 省科技厅负责)

73.对纳入省仪器设备共享服务平台网向社会开 放服务的大型科学仪器设备及设施(单台价格在 30 万元及以上、成套价格在 100 万元及以上)的管 理单位,以及租用上述仪器设备进行新产品、新技 术、新工艺开发的单位 ,可分别享受省、市(县)补 助。其中省按出租仪器设备年度收入的 20% 给予设备管理单位补助 ,每个单位补助最高可达 500 万元 ;设备租用单位所在市(县)按租用仪器设备 年度支出的 20% 给予租用单位补助 ,每个租用单 位补助最高可达 200 万元。(皖政〔2017〕52 号省科 技厅负责)前景等绩效情况 ,省给予一次性补助。对专利权 人涉外维权诉讼费,省、市(县)各按 20% 的比例给予一次性维权费用补助 ,省 补助最高可达 10 万 元。(皖政〔2017〕52 号省科技厅负责)

75.对企业以专利权质押贷款方式融资额达到500 万元及以上的 ,省一次性按贷款利息和专利评估费总额的 50% 予以补助 ,补助最高可达20万元。(皖政〔2017〕52 号省科技厅负责)

76.对获得中国专利金奖、优秀奖的单位,省分别一次性给予 100 万元 、20 万元奖励 。(皖政〔2017〕 52 号省科技厅负责)

77.允许项目承担单位通过协议定价、技术市场 挂牌交易、拍卖等方式确定科技成果价格。科技 成果转化收益用于奖励科研人员和团队的比例不 低于 70%。用于科技成果转化的奖励与分配 ,计 入当年单位工资总额,不作为单位工资总额基数, 不纳入单位绩效工资总额。高校院所等事业单位 专业技术人员离岗创新创业 ,可在 3 年内保留人事关系 。(皖政〔2017〕76 号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 社会保障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78.科研机构、高等学校转化科技成果,以股份或 者出资比例等股权形式给予科研人员个人奖励 的,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待取得分红或者转让股 权、出资比例时,再按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皖政〔2017〕76 号省税务局负责)

79.企业预提研发准备金未实际发生研发支出的 部分 ,不计入当期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额 。(皖政〔2017〕76 号省税务局负责)

80. 落实国家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等支持创新发展 政策,对高等学校、科研机构的科技人员或团队在 皖转化科技成果 ,在取得创办企业或投入受让企 业的股份和出资比例时,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待 取得按股份、出资比例分红或转让股权、出资比例 所得时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皖政〔2016〕53 号)

81. 有关技术人员的股权奖励 ,个人一次缴纳税款有困难的 ,可在5年内(含)分期缴纳个人所得税 。(皖 政〔2016〕55 号)

82. 鼓励国际著名科研机构和高等院校、国家重 点科研院所和高等院校、知名跨国公司实验室和 国内行业龙头企业科研院所、知名科学家及其科 研团队等大院大所(以下简称“大院大所”)在我省 设立研发机构 ,研发机构落户市将在土地、用房、 研发启动经费 、人才生活等方面给予政策保障 。省在落户市支持的基础上 ,按落户市对研发机构 资金支持额度的 10% 给予补助 ,最高可达 1 亿元。(皖政〔2018〕50 号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相关市政 府安职责分工负责)

83. 对成功争创国家级科技创新基地的研发机 构 ,省 从“ 三重一创 ”等 专项资金中一次性给予 100 万—300 万元奖励 。(皖政〔2018〕50 号省发展 改革委、省科技厅、省财政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84. 对成功争创省级科技创新基地且运行 1 年后达到要求的研发机构 ,省从“三重一创”等专项资 金中一次性给予 50 万元奖励 。(皖政〔2018〕50 号 省发展改革委、省科技厅、省财政厅按职责分工负 责)

85. 对重大新兴产业工程研发设备购置进行补 助 ,补助比例为设备购置金额的 10%,补助最高可 达 3000 万元。(皖政〔2018〕50 号省发展改革委、省 科技厅、省财政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86. 对重大新兴产业试验工程进行补助 ,补助最 高可达 2000 万元 。(皖政〔2018〕50 号省发展改革 委、省科技厅、省财政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87. 对重大新兴产业专项研制费用进行补助 ,补 助比例为年度产品研发、样机试制和检验检测费 用的 50%,连 续补助不超过 3 年 ,累 计最高可达 3000 万元。(皖政〔2018〕50 号省发展改革委、省科 技厅、省财政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88. 对开展研发创新活动的研发机构 ,省按其上年度非财政经费支持的研发经费支出额度增量的 10% 给予补助 ,每个研发机构补助最高可达 1000 万元 。(皖政〔2018〕50 号省科技厅、省财政厅按职 责分工负责)

89. 对承担国家重大科技专项和重点研发计划等 科技计划项目的研发机构 ,省按项目上年实际国 拨经费 3%—5% 给予奖励,每个项目最高可达 60 万 元 ,每 个 研 发 机 构 最 高 可 达 400 万 元 。(皖 政〔2018〕50 号省科技厅 、省 财政厅按职责分工负 责)

90. 对在我省落地转化和产业化的大院大所科技 成果,省在转化市支持基础上,按市资金支持额度 的 10% 给予一次性奖励,最高可达 500 万元。(皖政〔2018〕50 号省科技厅 、省 财政厅按职责分工负 责)

91. 对大院大所在我省开展的各类交流合作活 动 ,省在市支持的基础上 ,按市支持资金额度的 20% 给予奖励,最高可达 200 万元。(皖政〔2018〕50号相关市政府、省科技厅、省财政厅按职责分工负 责)

92. 对入选我省扶持高层次科技人才团队计划的 团队,省在市支持的基础上,以债权投入或股权投 资方式给予 300 万—1000 万元支持。(皖〔2018〕 50 号省科技厅 、省财政厅 、相关市政府按职责分 工负责)

93. 对促成大院大所及其领军人物在我省设立研 发机构、转移转化科技成果的省内外各类社会机 构组织,省在市支持的基础上,按市支持资金额度 的 20% 给予奖励,最高可达 100 万元。(皖政〔2018〕50 号相关市政府 、省科技厅 、省财政厅按职责分 工负责)

94. 对皖北三市、国家和省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市、区)与大院大所合作的项目 ,符合条件的 ,省 奖补资金补助金额上浮 20%。(皖政〔2018〕50 号省 科技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商务厅、省财政厅按职 责分工负责)

95. 对省内现有大院大所,其新设研发机构、开展 科技创新和成果转化活动等享受与境外、省外大 院大所同等政策待遇 。(皖政〔2018〕50 号省科技 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96. 符合条件的高层次人才可申 请“ 江淮优才 卡”,凭卡可享受无须社保证明购买住房、本人及 家属落户等基本服务事项,以及办理长期签证、医 疗绿色通道、子女入学、申请职称评审绿色通道等 优惠服务事项 。(皖政〔2018〕50 号相关市政府、省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97. 对机器人本体企业的新建或在建项目 ,且实际总投资 1000 万元及以上(不含土地价款),按关键设备投资额的 5% 给予一次性补助 ,最高 500 万 元。(皖政〔2018〕55 号省发展改革委负责)

98. 对高精密减速器、高性能伺服电机和驱动器、 高性能控制器、传感器和末端执行器五大关键零 部件生产企业 ,按新建或在建项目关键设备购置额(≥200 万元)的 5% 给予一次性补助,最高 500 万 元。(皖政〔2018〕55 号省发展改革委负责)

99. 国内外工业机器人和服务机器人(含特种机 器人)领军企业在皖投资设厂或建立企业总部 。对注册资本金(实际到位 ,下同)在 1 亿元至 10 亿元且营业收入超 1 亿元的,给予一次性奖补 100 万 元 ;10 亿元以上且营业收入超 2 亿元的,给予一次 性奖补 200 万元。(皖政〔2018〕55 号省发展改革委负责)

100. 对列入工业和信息化部《工业机器人行业规 范条件》目录的我省注册企业 ,给予一次性奖励 100 万元。(皖政〔2018〕55 号省经济和信息化厅负 责)

101. 对机器人本体技术指标达到《机器人产业发 展规划(2016—2020 年)》(工信部联规〔2016〕109 号)中十大标志性产品要求且已批量应用的,一次 性奖励机器人生产企业 100 万元 ,单个企业最高 奖励 200 万元。(皖政〔2018〕55 号省经济和信息化厅负责)

102. 对高精密减速器 、高性能伺服电机和驱动 器、高性能控制器、传感器和末端执行器批量应用 于 6 自由度及以上工业机器人的 ,一次性奖励机器人零部件生产企业 50 万元,单个企业最高奖励100 万元。(皖政〔2018〕55 号省经济和信息化厅负 责)

103. 机器人研发制造企业在国家规定的期限内,新购进研发仪器 、设备单位价值不超过 500 万元 的 ,可 享 受 当 年 一 次 性 税 前 扣 除 优 惠 。(皖 政〔2018〕55 号省税务局负责)

104. 机器人研发制造企业委托境外研发费用可 以加计扣除。(皖政〔2018〕55 号省税务局负责)

105. 机器人研发制造企业经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可享受企业所得税 15% 的优惠税率,亏损结转年限按规定由 5 年延长至 10 年。(皖政〔2018〕55 号省税务局负责)

106. 对在省股权托管交易中心挂牌的专精特新 机 器 人 企 业 ,给 予 一 次 性 奖 励 20 万 元 。(皖 政〔2018〕55 号省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负责)

107. 对入选工业和信息化部智能制造系统解决方案供应商名单的企业 ,给予一次性奖励 100 万 元。(皖政〔2018〕55 号省经济和信息化厅负责)

108. 对省内机器人集成企业集成工业机器人的,按机器人售价总额的 5% 给予一次性奖励 ,最 高100 万元。(皖政〔2018〕55 号省经济和信息化厅负 责)

109. 对年度购置 10 台及以上工业机器人(自由度≥4)的 企业 ,按 购置金额的 20% 给予一次性奖补 ,单个企业最高可达 100 万元 。(皖政〔2018〕55 号省经济和信息化厅负责)

110. 对年度购置 10 台以下工业机器人(自由度≥4)的企业,按购置机器人费用的 15% 给予奖补,最高 100 万元。(皖政〔2018〕55 号省经济和信息化厅 负责)

111. 建立机器人产业创新服务综合体和产业发展共性服务平台,按其关键设备投资额的 5% 给予 一次性补助 ,最高 300 万元 。(皖政〔2018〕55 号省 经济和信息化厅负责)

112. 对在我省注册成立的机器人行业检验检测认证机构 ,给予关键设备投资总额 5% 的奖补 ,最 高 200 万元 。(皖 政〔2018〕55 号省经济和信息化 厅、省市场监管局负责)

113. 检验检测机构参与国际交流,年度达成 1 个及以上国际检测认证实验室互认的,给予 50 万元 一次性奖补 。(皖政〔2018〕55 号省经济和信息化 厅、省市场监管局负责)

114. 举办省级以上机器人大赛,每次按会场展位费 、租赁费总额的 50% 给予补助 ,最高 200 万元 。(皖政〔2018〕55 号省经济和信息化厅负责)

115. 机器人企业在国内外举办大型宣传推介活 动 、机器人论坛和产需对接会 ,每次按会场展位 费、租赁费等的 50% 给予补助 ,最高 100 万元 。(皖 政〔2018〕55 号省经济和信息化厅负责)

116. 对在本省生产的中药新药(1—4 类)及中药 经典名方二次开发 、化学药新药(1—2 类),具有 新药证书的生物制品(1—5 类)及第三类医疗器 械等重大药械项目 ,对临床前研究按研制费用的 20% 予以补助,对临床试验按研制费用的 10% 予以补助 ,单 个项目补助总额最高 1000 万元 。(皖 政〔2018〕58 号省发展改革委负责)

117. 对本省药械项目获得国家重大科技专项并 在省内实施的 ,可以直接纳入省重大新兴产业专 项予以支持 。(皖政〔2018〕58 号省发展改革委负 责)

118. 对医药企业每取得 1 个全国第一家仿制(首 仿)药品生产批件并落户本省生产的,一次性给予200 万元奖励。(皖政〔2018〕58 号省发展改革委负 责)

119. 对符合条件、价格合理、具有自主知识产权 的创新药物以及质量和疗效通过一致性评价的仿 制药 ,按照医保目录评审程序 ,纳入本省医保目 录 ;对暂未纳入的 ,经专家评审后 ,可纳入备案采 购范围(每半年更新一次)。(皖政〔2018〕58 号省 医保局负责)

120. 制定《安徽省创新型医疗器械产品目录》,对 纳入目录、经评审认定符合条件医疗器械的首次 应用,对省内研制单位按售价 10% 予以补助,最高500 万元。(皖政〔2018〕58 号省发展改革委负责)

121. 对经评审认定具备承担条件的现代医疗技 术创新及临床应用项目(肿瘤免疫治疗 、细胞治 疗、再生医疗等),按照科研攻关和应用推广发生 费用的 30% 予以资助,最高 500 万元。(皖政〔2018〕58 号省发展改革委负责)

122. 对同一医疗技术在省内多个医疗机构推广 应用的,采用“一次备案、整体推广”的模式予以审 批。(皖政〔2018〕58 号省卫生健康委负责)

123. 培育“互联网+制造”示范。对制造业与互联 网融合、工业互联网、大数据产业、软件“铸魂”工 程等领域的国家级试点示范企业(项目)给予一次 性奖补 ,最高 100 万元 。(皖政〔2018〕95 号省经济 和信息化厅负责)

124. 促进人工智能技术创新。对获得国家级人 工智能与实体经济深度融合创新项目的 ,给予一 次性奖补 100 万元。支持智能硬件产品生产 ,对 技术创新水平较高、市场竞争力突出、在我省生产 且年销售收入不低于 1000 万元的智能硬件产品,每年优选不超过 50 个给予一次性奖补,每个最高50 万元。对通过国家智能家用电器标准评定并 在我省批量生产的智能家居产品给予一次性奖 补 ,最高 100 万元。对在我省生产成套智能家居系统且该系统年销售收入不低于 3000 万元的企业给予一次性奖补 ,最高 100 万元 。(皖政〔2018〕95 号省经济和信息化厅 、省发展改革委 ,省财政 厅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125. 加快数字技术标准研究。对主导制定国际、 国家(行业)相关数字技术标准并取得实效的企 业,分别给予每个标准一次性奖补 100 万元、50 万 元。(皖政〔2018〕95 号省经济和信息化厅负责)

126. 培育和引进骨干企业。对总部(含研发总部 和区域总部)新落户我省的全国电子信息百强、软 件百强 、互联网百强企业 ,每户给予一次性奖补 200 万元。对首次进入全国电子信息百强 、软件 百强 、互联网百强的企业 ,分别给予一次性奖补 100 万元。对首次进入安徽省重点电子信息 、软件企业名单的企业 ,分 别给予一次性奖补 50 万 元。(皖政〔2018〕95 号省经济和信息化厅负责)

127. 支持企业做大做强。对我省数字技术企业 营业收入首次达到 1 亿元、10 亿元的,分别给予一 次性奖补 100 万元、500 万元。企业首次进入国家 “独角兽企业”名单的,鼓励所在市政府采取“一事一议”方式给予支持 。(皖政〔2018〕95 号省经济和 信息化厅、省发展改革委按职责分工负责)

128. 催生“双创”新主体。对获得国家级制造业“双创”试点示范的企业 ,给予一次性奖补 100 万 元。对获得“创客中国“”创响中国”安徽省创新创 业大赛一、二、三等奖的项目,每个分别奖补 50 万 元、25 万元、10 万元 。(皖政〔2018〕95 号省经济和 信息化厅、省发展改革委按职责分工负责)

129. 每年优选一批企业级工业互联网(云)平台,每个奖补 50 万元 ;优选一批工业互联网(云)公共 平台 ,每个奖补 100 万元 。(皖政〔2018〕95 号省经 济和信息化厅负责)

130. 促进大中小企业融通发展。鼓励行业龙头 和骨干企业基于互联网平台开放各类资源 ,面向 公众提供创新创业服务。对平台内创业项目年收 入总计超过 1 亿元、5 亿元、10 亿元的平台主体企 业 ,分别给予 20 万元、50 万元、100 万元的一次性 奖补。(皖政〔2018〕95 号省经济和信息化厅负责)

131. 每年安排 1000 万元 ,奖补一批由我省企业 自主研发并取得实效的工业 APP。(皖政〔2018〕95 号省经济和信息化厅负责)

132. 对获得工业互联网领域国家级、省级优秀解 决方案的,每个分别奖补 100 万元、50 万元。(皖政〔2018〕95 号省经济和信息化厅负责)

133. 培育数字经济创新共享服务联合体。支持 省内数字经济领域的产学研平台资源整合 ,提供 创意设计、研究开发、检验检测、标准信息、成果推 广、创业孵化、跨界合作、展览展示、教育培训等一 体化服务。每年优选一批联合体给予一次性奖 补 ,每个最高 500 万元 。(皖政〔2018〕95 号省经济 和信息化厅负责)

134. 对获得国家级智慧健康养老应用示范企业 的 ,按相关规定给予奖补 。(皖政〔2018〕95 号省经 济和信息化厅负责)

135. 支持有条件的市建设云计算中心 、超算中 心 、数据中心 、灾备中心等。全面扩大我省 4G 网 络覆盖面,加快 5G 网络建设步伐,开放路灯、监控 杆、机关事业单位办公楼等公共资源为 5G 网络提 供基础支撑,供电部门提供便捷的 5G 基站电力报 装流程。引导社会资本参与公共场所 WLAN 建设。(皖政〔2018〕95 号省经济和信息化厅 、省发展改 革委、省通信管理局、省网信办、省电力公司等按 职责分工负责)

136. 推进企业内外网建设。鼓励企业综合运用 IPv6、工业无源光网络、时间敏感网络、工业无线 技术改造内网,科学运用窄带物联网和宽带网络, 每年评选一批“网效之星”企业 ,每个给予一次性 奖补 50 万元 。(皖政〔2018〕95 号省经济和信息化 厅负责)

137. 积极引进高层次人才。对引进人才按有关 规定予以支持 ,对引进的数字经济领域项目团队 和高端领军人才按规定发放“江淮优才卡”。开设 高层次人才职称评审绿色通道。支持企业在国外建立离岸研发中心 、技 术基地或孵化器 。(皖 政〔2018〕95 号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人才办负 责)

138. 大力培养数字经济创新人才。支持相关企 业设立博士后工作站 ,培养数字经济青年创新人 才。支持企业推广首席信息官制。在数字经济领 域组织开展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人员、省学术和技 术带头人及后备人选等高层次人才的选拔培养。推进“互联网+职业培训”,提高数字经济培训领域 的便利度和可及性。健全人才工作绩效评估和征 信体系 ,建立数字经济人才创新的容错和奖励机制 。(皖政〔2018〕95 号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负 责)

139. 加强重大贡献荣誉激励。每年评选 10 个 “数字经济领军企业”,给予每家企业一次性奖补 100 万元 ;评选 10 名“发展数字经济领军人物”,给 予 其 领 导 的 团 队 一 次 性 奖 补 50 万 元 。(皖 政〔2018〕95 号省经济和信息化厅负责)

140. 强化资金支持。统筹“ 三重一创 ”、科技创 新、制造强省等政策资金,对数字经济项目按规定 给予支持。(皖政〔2018〕95 号)

141. 同等条件下,国有及国有控股担保(再担保) 公司对数字经济企业给予优先担保 ,担保费率不高于 1.2%。对数字经济领域高新技术企业投保 的科技保险按规定给予补助 。(皖政〔2018〕95 号 省财政部门、省安徽银监局负责)

142. 优先安排建设用地。各地可结合实际,确定 当地重点发展的数字产业,以“先存量、后增量”的 原则 ,优先安排用地供应。属于下一代信息网络 产业(通信设施除外)、新型信息技术服务、电子商 务服务等经营服务项目,可按商服用途落实用地。在不改变用地主体、规划条件的前提下,开发互联 网信息资源 ,利用存量房产 、土地资源发展新业 态、创新商业模式、开展线上线下融合业务的 ,可 实行继续按原用途和土地权利类型使用土地的过 渡期政策。过渡期满 ,可根据企业发展业态和控 制性详细规划,确定是否另行办理用地手续事宜。(皖政〔2018〕95 号各市人民政府负责)

143. 给予用电支持。对符合条件的云计算中心、 超算中心、数据中心、灾备中心等执行工商业及其 他电价中的两部制电价 。(皖政〔2018〕95 号省发 展改革委负责)

144. 鼓励高校、科研院所科研人员和大学生创新 创业,举办中国创新创业大赛等赛事,选拔初创企 业和成长企业优秀项目,设立初创企业组、成长企 业组一、二、三等奖和优秀企业奖 ,省科技专项优先对获奖项目给予支持 。(皖政办〔2018〕37 号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省教育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网信办、省工商联、团省委按职责分工负责)

145. 对高校提供的符合法定条件的技术转让、技 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依法免征增值税 。(皖政办〔2018〕37 号省税务局、省科技 厅、省教育厅按职责分工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