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心各企业:
为培育高新技术企业后备力量,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提升创新能力,推动高新技术产业加快发展,依据科技部、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制定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国科发火〔2016〕32号)(简称《认定管理办法》)和《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在全市范围内开展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条件
1、在芜湖市境内依法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以生产、开发高新技术产品(服务)为主,且尚未按照《认定管理办法》通过认定的企业。
2、产品(服务)的核心技术属于《认定管理办法》中《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
3、近年内通过自主研发、受让、受赠、并购等方式,对其主要产品(服务)的核心技术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符合如下要求之一:
(1)1项(含)以上授权或进入实审期的发明专利(含国防专利)、植物新品种、国家级农作物品种、国家新药、国家一级中药保护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等;
(2)3项(含)以上授权的其他自主知识产权。主要包括: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软件著作权等。
4、企业财务管理规范,有能力设立研发费用辅助账,近两个会计年度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2%。具有较好成长性。注册时间不足两年的,按实际经营年限计算。
二、认定程序
1、企业申报。申报企业对照《认定管理办法》及申报条件进行自评,符合条件的,向所在地科技管理部门提交申报材料。
2、审核推荐。各县区科技局、开发区科技管理部门对企业申报材料进行初审,符合条件的推荐上报市科技局。
3、审查备案。市科技局按照高新技术企业培育认定条件对推荐的企业进行备案审查,对审查无异议的,予以备案,颁发高新技术企业培育证书,纳入市级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管理。
三、培育措施
1、组织高企认定管理培训,对培育企业进行定制辅导。帮助企业与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建立产学研合作,使企业在科技创新、产学研合作、成果转化、团队建设等方面得到提升。
2、凡被认定为高新技术培育企业,纳入市级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并推荐省级高新技术企业培育项目库,列入重点扶持范围,各类科技计划项目和科技“小巨人”企业培育项目在同等条件下,给予优先支持;高新技术培育企业培育期为两年。
四、申报材料
1、《芜湖市高新技术企业培育申报书》;
2、企业营业执照副本、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3、知识产权证书(复印件),以及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4、最近2个会计年度的财务报表和研究开发费用自查报告。
五、申报日期
各县区科技局、开发区科技管理部门于2017年3月15日前将收集的《芜湖市高新技术企业培育申报表》和申报附件材料一式一份,连同《芜湖市高新技术企业培育推荐入库企业汇总表》及电子版报送市科技局高新科。
联系方式:
市科技局高新科
王 斐 0553-5846637
创业中心
银湖发展部 张宗良 0553-5849956
龙山发展部 柴龙伟 0553-5690606
附件:1.芜湖市高新技术企业培育申报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