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芜湖市支持博士后事业发展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县市区、开发区人社局、财政局,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各博士后科研工作站设站单位:

为贯彻落实安徽省《关于深入推进万名博士后聚江淮若干措施的通知》(皖政办秘〔2024〕15 号)精神,推动全市博士后事业高质量发展,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对《芜湖市支持博士后事业发展实施细则》(芜人社秘〔2021〕312 号)进行了修订,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芜湖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芜湖市财政局

2024年6月25日

芜湖市支持博士后事业发展实施细则

一、支持对象

全市范围内获批设立的国家级博士后科研工作站、省级博士 后科研工作站(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和上述工作站获批招收的在站博士后研究人员。

二、支持政策

1.新批设立国家级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含省站升国站)、省级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完成首次博士后研究人员招收工作,一次性分别给予50万元、30万元的设站启动经费资助。

2.博士后科研工作站与博士后科研流动站联合招收博士后 研究人员(或经批准允许单独招收的博士后研究人员),在站期 间给予每人每年5万元生活补贴,资助期2年。

3.博士后科研工作站招收博士后研究人员,在站期间科研 活动项目获得省级以上博士后管理部门资助或在省级以上博士后创新创业大赛获奖的,市级比照资助经费或奖励经费给予1:1配套支持;博士后科研工作站与博士后科研流动站联合招收博士后研究人员(或经批准允许单独招收的博士后研究人员),每招收1人给予博士后科研工作站3万元经费资助;经人社部或省级综合评估为优秀等次的国家级博士后科研工作站、省级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的,市级分别给予15万元、10万元奖励。

4.根据各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年度实际运行绩效,经市相关 部门综合评估,运营成效考核为优秀(85分以上,不超过20%)、 良好(70—84分)的工作站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的运营资 助。

5.对在我市博士后科研工作站研究工作期满考核合格,出站后首次在我市企业就业的博士后,给予30万元留芜生活补贴。生活补贴根据签订的就业合同、缴纳社保、最低工作年限等3年内分期兑现。到国有企业(含国有控股)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承担;到民营企业工作的,由市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兑现补贴。对毕业于全球前100名海外高校的博士,按照40万元标准执行。

三、申报程序

1.发布通知。市人社局在“芜湖紫云英人才服务平台”发布申报通知和标准。

2.申报。设站或用人单位通过“芜湖紫云英人才服务平台”提出申报,并提供以下材料:

(1)申报新批设立博士后科研工作站设站资助经费材料: 人社部或省级批准设立博士后科研工作站批文、全国博管会博士 后研究人员进站备案证明或省级博管办同意招收博士后研究人 员批文、工作站要求拨付设站资助的经费报告。

(2)申报博士后研究人员在站生活补贴材料:全国博管会 博士后研究人员进站备案证明或省级博管办同意招收博士后研 究人员批文。

(3)申报科研活动项目配套资助经费:

①申报博士后科研项目配套经费材料:人社部、省人社厅项目入选文件或获奖证书;

②申报博士后科研工作站招收博士后研究人员资助经费材料:全国博管会博士后研究人员进站备案证明或省级博管办同意招收博士后研究人员批文;

③申报优秀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奖励材料:人社部、省级博士后科研工作站综合评估结果文件;

申报科研活动项目配套资助经费,同一项目,按“就高不就低”的原则同步配比。

(4)申报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年度绩效评估材料: 站点建设、博士后招收、博士后科研情况等相关材料,具体按当年度评估通知要求上传绩效评估材料。

(5)申报留芜生活补贴材料:出站考核合格证明、劳动合同、社保缴纳证明、企业股权结构证明等。

3.分办与审核。市人才发展集团受理后,于2个工作日内分办各县市区、开发区人社局,各县市区、开发区人社局于10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市人社局于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其中涉及专家评审的,于6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评审等工作)。

4.资金兑现。博士后相关扶持资金由市人社局审核确认后,按月向市人才发展集团函告资金兑现计划(同步函告市财政局),市人才发展集团在每月25日前向市财政局申请下个月兑现资金,并及时按需求支付。市人社局与市人才发展集团定期做好清算,年度终了后,市人才发展集团负责将上年度资金兑现情况抄告市人社局、市财政局。

四、其他

1.所需资金,从市人才专项资金中列支,由市财政全额承担。

2.符合我市现行各类人才补贴政策的,按就高原则执行,不重复享受。

3.自2024年1月1日起,新设博士后工作站、新进站博士后按本细则执行;之前设立的博士后工作站和进站博士后仍按《关于印发<芜湖市支持博士后事业发展实施细则>的通知》(芜人社〔2021〕312号)执行。

4.本细则由市人社局会同市财政局负责解释。